别人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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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影响,信用卡联系人和信用卡持卡人不会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是不论持卡人有没有按时还款,都不会对留电话的紧急联系人产生任何的影响。关于别人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别人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一、别人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

信用卡联系人和信用卡申请人并不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是无论申请人是否有按时还款,都不会对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的个人征信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

如果申请人信用卡逾期之后银行可能会联系紧急联系人,请求帮助银行通知申请人及时还款,紧急联系人只是银行预留的手段之一,因为紧急联系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担保关系,联系人也没有义务帮助申请人还款。

信用卡如果出现多次逾期或者长期逾期的话,是有可能被银行将对应记录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不良征信记录。存在这种不良征信记录,今后是很难办理贷款、融资之类业务的。

二、信用卡逾期很久没还,被起诉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不一定会坐牢,信用卡欠款至少在5万元以上,且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信用卡主要是持卡人逾期三个月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再加上欠款超过5万元,那么,在银行起诉后法院受理前未还清欠款,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坐牢。只要银行起诉法院受理后,持卡人仍不还款,虽然不会判刑,但会成为失信人员,限制消费出行。

三、网贷很难还清会降低信用卡额度吗

网贷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信用卡有可能会降额的。当然,这主要与网贷平台是否接入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有着很大的关系。因为银行对信用卡进行提额的时候,需要查看用户的信用记录。这时,如果出现了网贷逾期的信息,不但不会进行提额,反而还可能出现降额的情况。

因此,要想知道网贷逾期是否会影响信用卡的提额。用户首先要知道网贷平台是否会上传央行的征信。如果上传的话,用户就需要注意了。在使用网贷平台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按时的还款,以免影响自己的征信,导致以后信用卡的提额比较困难。

以上是关于“别人信用卡欠的钱无力偿还,我是联系人有影响不”问题解答。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遇到网贷还不上、网贷逾期、被起诉、利息是否合法、高利贷维权等问题,联系律图专业律师,解决您的烦恼。具体解决办法,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律图专业律师团队为您制定个性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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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还不上,银行追债,对联系人有影响吗?联系人就是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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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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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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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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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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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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