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认定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
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
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性骚扰人还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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