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类型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0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1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6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6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6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3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8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8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中特别法人是指哪些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特别法人是指哪些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特别流程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特别流程指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一,特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

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特别手续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一,特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

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主要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有基层人民群众成立的一些自治组织,而且像农村城镇经济合作社,类似于这些都属于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社会职责是比较特殊的,就像机关法人,是依据国家公权行驶管理权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指什么?
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人以及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的法人,除此之外的话,农村基层组织的法人也是特别法人。这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99条所进行规定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中民法规定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民法规定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特殊工种是指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特种作业目录》附件登入目录规定,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中民法规定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民法规定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请问律师,典权是什么意思?典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首先,典权是什么意思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第
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
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第
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第
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
2、典权人的义务

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

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

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

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2、出典人的义务第
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第
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
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典权标的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狭义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只认可不动产典权,即房屋典权。关于典权的设定,从程序上讲,应把握以下几点:第
一、典权的设定必须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第
二、典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典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
三、典权人支付典价。
其次,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
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第
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第
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性。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三)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四)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经营纠纷 > 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