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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类型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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