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
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
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
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内容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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