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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以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
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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