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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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无因管理构成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

男女双方在异地起诉离婚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的程序是确定法院管辖权、写起诉书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

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

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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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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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如何承担,无因管理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如何承担,无因管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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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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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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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无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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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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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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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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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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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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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无因管理,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替朋友归还贷款后要不回钱
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
5.12元全部归还。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提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靳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
5.12元,合计1047
5.12元。现靳某依据人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相关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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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认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如何认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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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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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无因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对无因管理的认定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二)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是什么,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又保障不乱加干预他人事务。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扬道德风尚,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使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诚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合同的第三人(买主)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也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例如,中学生路遇危急病人,将其送往医院,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有的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如果以无因管理来解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负许多义务,对他及其监护人极为不利,不尽符合法律创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管理人,时常处于无意识能力的状况,谈不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因而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种意见难以成立。从立法体例上讲,德国(指第二次前德国及今联邦德国,以下无特殊说明者与此相同)民法典第682条对管理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规定:“管理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仅依侵权行为及不当得利的规定负担损害赔偿及返还利益的责任”。但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没有要求管理人须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这种限制规定,不应作与德国民法同样的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管理他人事务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并无不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对他也未必有利。因为,返还不当得利仅限于利得。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鼓励人们做好事,保证不让主动为他人服务的人“吃亏”,后者是为了纠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正常的现象,不让无根据地取得利益的人‘占便宜”,防止损人利已。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那是无因管理能否成立的题题。笔者认为,管理他人事务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方可成立无因管理,因之管理人应对其进行的管理或服务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况并非完全一致。行为能力是法律根据一般人的智力发育情况统一划定的(个别人达不到一般人的智力一平也须经特定程序认可),而认识能力是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认识情况确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管理的事务,同样可以有认识能力厂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助人为乐,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为他人服务者,并不鲜见。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完全是被动地受益的一方,因此不但不需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也无须具有认识能力。但是,受益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设立许可申请之法人,或末出生的胎儿,以其日后成为权利主体,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只有在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以后,才能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这类现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管理人为管理事务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本人的名义,管理的后果只是最终归属本人,而非直接由本人承受;管理行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因此,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特别是不能把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混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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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的特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的特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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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样才算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样才算无因管理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即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怎么样才算无因管理,无因管理需要什么条件
构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情况,如下:
1、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2、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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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

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
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要怎样才算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样才算无因管理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即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怎么样才算无因管理,无因管理需要什么条件
构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情况,如下:
1、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2、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构成无因管理条件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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