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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对失踪人财产代管不力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代管人如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变更财产代管人诉讼有哪些
规定
1、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2、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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