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破产合同纠纷怎么诉讼依据我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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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已经破产合同纠纷怎么诉讼依据我,公司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已经破产合同纠纷怎么诉讼依据我

一、公司已经破产合同纠纷怎么诉讼依据我

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的,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公司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

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

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

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公司被终止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应争取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

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公司,对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按照规定公司已经破产合同纠纷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破产之后需要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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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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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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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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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4年至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研究室就村民征收补偿 费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前后有 2个复函、 3个答复和一个会议精神 分别作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立他字第 285号《关于王翠兰等 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中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 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 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 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 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 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属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 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2001) 51号答复办理,即只要 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 4号《关于徐志君 等十一人诉尤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的复函》 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5) 2003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庭工作 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6)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 33号《关于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中认为“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这类纠纷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直 至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出台, 才对当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土地征收补 偿费分配纠纷作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3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346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 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 额发生纠纷, 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 土地补偿 费数额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 地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应予以 受理。
3、陕西省高院 2006年元月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 供陕西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 时参照执行,有关受理的条件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 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诉讼当事人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 事人发生变更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 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 依据下列不同情形, 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 受理:
(一) 1999年 1月 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实施以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该法实施以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 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处理决定不服,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 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 决 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的,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 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 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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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处理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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