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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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一、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5、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

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

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在履行单位职责的过程中损害他人安全的,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民在开车的过程中要万分小心,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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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单位可作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告陷害罪的基本特征本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要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是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刑法》第243条规定,犯罪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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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吗
[律师回复] 侵犯着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依《刑法》之规定,单位犯侵犯着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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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党支部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吗
[律师回复]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张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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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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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单位是否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政局是否可以做为死亡的流浪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不仅是我们现在正在说的这个案件,前几天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讲课的时候,法官也提到了一个案件,也涉及到农村五保户遭受侵权行为致死,供养该五保户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否可以做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我看,这两个案件说的是一个事情,都是与受害人有一定关系的单位是否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是由赔偿权利人提出,而且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是自然人。这个规定显然是正确的,因为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够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在说明了这个问题之后,没有注意到另一个问题,这就是那些鳏寡孤独人士(就包括流浪汉和五保户)作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侵害造成死亡后,他们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因此,也就没有办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鳏寡孤独人士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的后果,如果仅仅说是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好像还不是特别重要的问题,因为他们已经死亡,即使是不能得到赔偿对他们的权益也没有大的影响了。但是,侵权责任既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方法,也是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方法。如果仅仅考虑受害人已经死亡而没有必要进行救济,因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那么就使加害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从这个角度上说,也不应当对此不设立权利主体,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问题是,鳏寡孤独人士死亡后,由于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那么究竟由谁作为其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呢?我认为,在鳏寡孤独人士生前对其进行供养或者照顾的人,以及负有国家救济职能的机构,都有权作为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行使这个权利。
首先,作为死者生前供养或者照顾他的人而言,例如五保户,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进行供养和照顾,履行了供养和照顾的义务,那么,在其死后,其财产均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五保户死亡后,应当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当然也应当归属于供养五保户的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民政机构作为国家的救济职能部门,本来就应当是法定的监护机关以及监护监督机构,对于无人照管的流浪汉,民政部门是其利益代表机关。尽管可能对特定的流浪汉,民政部门并没有给予实际的照管,但是,其职能就是如此,那么,民政部门代表流浪汉的利益,享有这个权利,取得其应当取得的赔偿金,并将其归属于专门的救济基金,也是完全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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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单位能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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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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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吗?
单位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只有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实施了虐待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之后,才有可能会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来说,任何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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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拆迁单位是行政单位,不是行政主体,但,他是拆迁人,没做出,行为。怎么诉他
[律师回复]
(一)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囿于一些行政主体的放任、知识欠缺或疏于审验等,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的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主体想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使该行政行为因要件的纠正或补充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且效力得以继续维持。
(二)息诉考虑。
行政主体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由于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法院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助于息诉罢访。
(三)现实考虑。
现实中,行政主体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将给该行政单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单位形象,行政单位一旦败诉,人们就会夸大事实予以宣传,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其存在普遍执法不公的现象等二来单位影响工作,类似的执法必然畏首畏尾,力度与速度都将锐减三是影响单位领导的政绩,考评名次上不去,上级批评,下级报怨。因此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了大多数行政诉讼被告的战略方针。
(四)社会需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与多样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主体根据不同案情适时适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意后申请撤诉。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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