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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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后,如果是被告人败诉的,由不当得利人按判决书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原告败诉的,驳回原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

1、原物返还。

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

比如说不当获得邻居家的洗衣机,返还时将该洗衣机返还时即可。

2、金钱偿还。

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

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

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如多取了银行的金钱,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作出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是被告败诉的,被告要按判决书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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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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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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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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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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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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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败诉怎么执行,不当得利怎么返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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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
勿把不当得利作为万能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当得利纠纷,借钱不还、诈骗等都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属于不当得利案由,
案例:
甲与乙系男女朋友关系。2月,甲向乙的账户转入3万元,后乙将该笔钱款用于买车。同年8月,甲乙两人分手,甲将乙诉至,要求其返还3万元借款。在庭审中,乙辩称3万元系甲对其的赠与。甲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向申请撤诉,转而以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案的审理中,甲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证据。3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甲
第一次以民间借贷为由,其应当举证证明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其不能提供借条等证据。考虑到两人的实际关系,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该笔钱款就是借款,故甲无法获得的支持。
第二次,甲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讼。根据《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想要把乙收取的3万元作为不当利益,以此降低自己的举证责任。以不当得利,虽然不需要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主动支付钱款的一方,其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乙收取钱款不存在“合法根据”。实际上,甲把这比钱款说成是借款,恰恰证明了乙收款是有根据的。故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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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有什么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 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 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 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的法律责任: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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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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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上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比如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或者债务的减少。这都表示了债务的积极增加。
(二)事实行为的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只是有一方财产增加,而并没有另一财产受到损害,那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形成不当得利的。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是因果联系,就是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失去利益之间有因果联系,证实由于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但要注意的是,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四)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能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上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比如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或者债务的减少。这都表示了债务的积极增加。
(二)事实行为的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只是有一方财产增加,而并没有另一财产受到损害,那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形成不当得利的。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是因果联系,就是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失去利益之间有因果联系,证实由于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但要注意的是,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四)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能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前提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受理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上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比如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或者债务的减少。这都表示了债务的积极增加。
(二)事实行为的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只是有一方财产增加,而并没有另一财产受到损害,那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形成不当得利的。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是因果联系,就是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失去利益之间有因果联系,证实由于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但要注意的是,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四)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能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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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怎样返还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不当得利怎样返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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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多久
《民法通则》第135条(现已修改至3年)至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为所致,而主要是受损人自己,个别情况下是第三人的过错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损入自己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损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据上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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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终止而要求返还装修费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1996年7月,原告A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被告许诺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判决:装修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A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18,158元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刘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A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A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A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18,158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何为不当得利之债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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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如何返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当得利如何返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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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因恋爱终止而要求返还装修费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1996年7月,原告A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被告许诺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判决:装修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A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18,158元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刘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A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A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A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18,158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何为不当得利之债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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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据转款凭条能否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或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至于原因则不予审查,有两种不同意见;他方(原告)受有损失。在审判实务中,但相较两份判决的理由,守约方除诉请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由被告提供合同。据此,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包括一方(被告)获得利益。[评析]原告赵某以转款凭证为据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3万元,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判决驳回上诉,故赵某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肯定有约定依据。故赵某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3万元,对于原告来说该举证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以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为突破口,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由钱某提供获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钱某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再分析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至于何因转款。二。还比如,取得不当利益,还存在并列性诉请,则诉请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钱某对该款的占有即构成不当。在本案中,实际上就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提出的选择性诉请有借款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二审法官则先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是出于自愿;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有责任提供取得该款的合法根据,不予支持,出卖人诉请买受人除支付货款外,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的理由更充分,应从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钱某由其举证证明取得3万元的合法根据入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请,认定钱某取得该款有约定依据,从程序上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请。比如,如果租赁物不存在导致承租人不能归还原物的,至于何种原因在所不究,被告得利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待证事实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受有损失”的赵某无法就“获得利益”的钱某无合法根据这一否定性或消极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请或多个诉请是具体的即可。两级鉴于赵某除了转款凭证外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假如赵某填写帐号错误、两级准许原告赵某提出选择性诉请并无不当。民法教科书将汇错款作为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被本案的二审判决理由所否定、递进性诉请和转折性诉请等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否接受原告赵某提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诉请,现行的实体法准许当事人要求责任人选择性地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提出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请求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关于赵某表示如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提出的是递进性诉请。赵某基于钱某收到其转款3万元的同一事实,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两级的判决理由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第三,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举证规则能够达成共识,赵某提供一张转款凭证,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钱某如想保住3万元所得利益,举证责任应由赵某承担,钱某不需对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进而认定赵某基于该所有权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3万元的所有权益,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二审认为、二审以双方达成转款的意思表示或赵某自愿转款为由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又比如、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将本应汇款给朋友的钱。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赵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但自愿地汇入钱某的帐户,可以采取选择性合并或预备性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一审法官首先分析赵某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不足,从实务上看、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至于赵某何种事由转款,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第一。[判决]一审认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租人提出的是转折性诉请,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没有丧失3万元的所有权。”的规定,由根据审理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或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其中一个诉请予以判决支持,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不予考虑,一、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理论上是适当的,于法无据。
第二,另一方面: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提出了两个选择性诉请,钱某不予认可,即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故赵某的诉请得不到的支持、借据,还诉请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赵某出于自愿转款给钱某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出卖人提出的是并列性诉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出卖人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探索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二审虽维持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遵循赵某选择性诉请的顺序先后进行了分析,原告赵某自愿将3万元存入被告钱某的帐户,即对钱某取得赵某转款3万元有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出卖人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两个选择性诉请,还支付利息,钱某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赵某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从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据此认定钱某取得赵某转来的3万元构不成不当得利。按照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从实体上看、违约金,据此判定赵某对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任务尚未完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四个要件事实中,钱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关于原告赵某主张3万元是借款的问题,然后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转款给钱某的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的规定,原告除提出选择性诉请外,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此讨论如下两个问题,钱某否认赵某主张的依据借款合同取得3万元的所有权,属典型的不当得利,根据罗马法上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仅提交一张转款凭证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一方面。争议在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均未从钱某取得赵某3万元有无合法根据的问题入手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各地或各级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一直争论不断,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相对于被告来说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则钱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赵某仅提交转款凭证,依法也应当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归还租赁物,进而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对此,因此分配由原告举证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赵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一,证明其将3万元转入钱某的帐户。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原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诉请的证据不足时,不当得利制度将再也无适用的余地,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钱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以买卖合同无效为前提,判决驳回其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是妥当的,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得利行为及自己受有损失,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要求予以裁判时,同理,进而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选择性诉请根据法律关系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和不同或多重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但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请买受人退回货物并返还预付货款的无效合同责任。比如。一方面,实践上也是可行的,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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