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能否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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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能否执行,离婚协议书能更改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能否执行

一、民法典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能否执行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的,办理离婚登记后,就要执行协议的约定,如果男方不执行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离婚协议书能更改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民政局,没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协议离婚的。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变更,这需要区分两种种情况;

1、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更改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

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更改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

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协议书自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所以离婚协议书自离婚登记后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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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纠纷要归派出所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但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请求派出所出面调解。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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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金应该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 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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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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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能否执行,离婚协议书能更改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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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都归我所有,这样生效吗
[律师回复] 内容有效。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后共同书写。
离婚协议书1(仅供参考)
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夫妻双方子女的抚养:
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
(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现已成年,无需抚养。)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
四、其他协议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请勿签名) 女方:(请勿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2(仅供参考)
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的抚养: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离婚后由男方(女方)抚养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生活参加工作)止,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元,直到孩子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生活参加工作)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购有座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男方(女方)放弃该套房屋产权,产权归男方(女方)所有。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存款、股权、股票、债券等)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四、其他协议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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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只要该约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双方各自也是签字或者按手印了的,而之后离婚协议书也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那么该约定就是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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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上能写,房屋归已成年的子女所有吗
[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双方约定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对约定的房屋产权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呢?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离婚协议上能写,房屋归已成年的子女所有吗
[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双方约定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对约定的房屋产权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呢?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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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女方所有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只要该约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双方各自也是签字或者按手印了的,而之后离婚协议书也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那么该约定就是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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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协议离婚房子归孩子所有,需要做公证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房屋房产证是夫妻双方一方名下,在离婚后将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未办理过后手续的,夫妻一方原则上是无权出售该房屋的。
  夫妻之间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应该归属于子女。
  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如果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子女,那么子女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单方出售的话买方如果不知情,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子女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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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假离婚协议所有财产归对方合法吗?
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需要合法的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利用离婚来进行财产分割或者转移的,显然是不合法的,法院是可以撤销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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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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