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能结案;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执行费系应当依法追缴的费用,需上交国库;非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减免。更不会由执行双方自行决定不交了。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