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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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并不影响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需要给付抚养费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所以父母监护权被撤销,仍然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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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监护权能被撤销吗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的监护权能被撤销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必要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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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叙述的,应该涉嫌家庭暴力。根据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有以下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对于撤销监护人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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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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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还能否抚养,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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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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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父母监护权后孩子能怎么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立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及监护人资格撤销、变更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出现的未成年人父母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甚至性侵未成年人等监护侵权行为。由于监护人资格撤销、变更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法条理解混乱、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利用儿童盗窃案、出租儿童乞讨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应当被剥夺监护权,却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实施,这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鉴于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制定了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等法律制度。
根据该意见,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有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导致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情况的发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然应当继续承担抚养监护人的义务,向新指定的监护人支付抚养费。
监护人可以被撤销监护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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