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没能力还,将要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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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尽快还款,然后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会产生罚息和违约金,还款不仅还本金,罚息和违约金都要一次性还上的,还清欠款,银行就会解除财产保全。那么信用卡欠款没能力还,将要财产保全怎么处理,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信用卡欠款没能力还,将要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一、信用卡欠款没能力还,将要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尽快还款,然后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信用卡逾期了会产生罚息和违约金的,不过罚息和违约金通常会计入下期账单,所以本期只需要将信用卡欠款还清就行了。

还款方式和平时还款一样,可以通过往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还款,或者是第三方渠道还款,建议最好使用免费还款,并且是还款实时到账的渠道还款,如此可避免多收一天逾期利息。信用卡逾期了千万不要破罐子破摔,早点还清欠款,影响会小一些,否则逾期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越多,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全都逾期如何快速解冻账户

1、首先要做的就是赶紧把逾期欠款给还清,而在还清欠款之后,客户可以先看看发卡银行是否会将额度给恢复。当然,因为逾期会导致客户个人信用受损、账户风险上升,所以发卡银行一般不会太快恢复额度。

2、建议客户在还完款后可以好好养一段时间的信用,把个人信用度提升上来之后,征信修复好了,发卡银行应该就会解冻账户了。

3、若是逾期情节相当严重,客户之前就经常逾期,那还清欠款后信用卡解锁的可能性较低,卡片有可能被永久冻结。

三、信用卡消费很难还清,可以办理其他信用卡吗

能不能申请信用卡要看逾期的情况。

然而如果逾期过很多次,那么再次申请信用卡的话,就会比较困难了。由于征信系统仅采集最近两年的还款信息,因此如果自己的逾期还款行为发生在两年前,并且此后很快就归还了欠款,那么不良信用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除。反之,如果多次逾期都出现在两年内,那么申卡成功的可能性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不过,由于个人信用是动态的过程,虽然短期内或许无法申请到信用卡,然而假如可以保证正在使用的信用卡,以后不会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自己的污点就会被良好记录所弥补,过了两年,便具备了再次成功申卡的资格了。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款没能力还,将要财产保全怎么处理”问题解答。遇到信用卡纠纷您不必烦恼,联系律图专业律师。避免成为老赖,律师手把手教您应对催收骚扰和起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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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
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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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否具有诉讼效力,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
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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