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享有监护权,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要承担监护的责任,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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