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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还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屋,抵押人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的,只要不超过抵押最高限额的,可以再次抵押房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设立最高额抵押后,可以再次抵押房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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