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有效期到了一直没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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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过期后里面的欠款依照正常还款日进行还款就可以。用户只需按原来的信用卡卡号进行还款,因为期满的信用卡只是不可以用以交易,但依然可以正常还款。关于信用卡有效期到了一直没还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信用卡有效期到了一直没还怎么办

一、信用卡有效期到了一直没还怎么办

信用卡过期了,里面的欠款依照正常还款日进行还款就可以。信用卡期满后,即使开卡银行没有派发新的信用卡,也没有关系,只需按原来的信用卡卡号进行还款就可以,期满的信用卡只是不可以用以交易,但依然可以正常还款。

信用卡到期需要换新卡片。通常在信用卡卡片期满前一个月,该信用卡银行会积极联络用户进行新的信用卡的换卡邮递,如无法收到有关通告,可积极拨通该银行的人工客服电话,进行卡片更换,假如用户的通讯地址产生了转变,用户要提早的告知银行,那样在补卡时才能够精确的邮递新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欠款太多还不上,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最好尽早和银行协商还款事宜。

1、向银行表达你的还款意愿很重要,简单地来说你的还款态度要积极。如原告方银行同意减免部分息费给予分期方案偿还,那便是调解成功,签署调解书即可,进入调解程序银行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跟持卡人进行沟通。

2、调解失败,经过法院判决后,信用卡用户就必须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如果拒不执行那么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是我们所说的老赖,一旦成为老赖,后期办理信贷业务是基本没有希望了,并且我们的正常生活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不能乘坐飞机,二等座以上的动车,不能出国旅游,不能住五星级酒店等。

三、信用卡欠款没还停息挂账申请流程

1、在和银行申请停息挂账的时候,要明确的表明自己有意愿处理这笔债务,只是暂时没有太多资金周转。这样一来,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看到你还款的诚心,申请成功率会大大增加。

2、不能还款的理由要合理。对于你不能还款的理由,一定要合理、充分,不能直接用“没钱”俩字代替。突然失业或者是公司破产,这些理由虽然合理,但也需要相关函件来证明真实性。

停息挂账虽然存在,但是很多银行都不把这个业务当作常规业务,如果你遇到了十分棘手的信用卡还款问题,可以尝试向银行申请停息挂账这个业务。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有效期到了一直没还怎么办”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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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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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遗嘱的有效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直系亲属遗嘱的有效条件
如果是将财产给予非直系亲属以外的亲属,这属于遗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如何申办遗赠公证
申办遗赠公证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申办遗赠公证的事项。
当事人申办遗赠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直系亲属遗嘱的有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直系亲属遗嘱的有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直系亲属遗嘱的有效条件
如果是将财产给予非直系亲属以外的亲属,这属于遗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如何申办遗赠公证
申办遗赠公证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申办遗赠公证的事项。
当事人申办遗赠公证时,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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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款的信用卡过期了之后,用户需要在第一时间偿还里面的欠款。虽然信用卡过期后银行会停止信用卡透支消费、提现与转账的功能,但是还款功能会正常开放,这样的话用户可以继续还款。关于信用卡有效期到了欠款一直没还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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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转让协议如何撰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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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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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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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一直没续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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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直接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直接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1、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
2、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1919年,有子张甲和张乙。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逝,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护理。2005年后,张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年底去世时,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产一套。该房款原由张乙支付,市价约10万元。张甲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张乙发生纠纷,诉至。
庭审中,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遗嘱人署名为张某,见证人署名为律师李某、陈某,注明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其主要内容为:张甲因照顾张某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张甲。原告陈述,当天他用轮椅把父亲从被告家推至打印部打印了这份遗嘱,之后一起回家,由李某、陈某到场见证父亲签字确认过程;李某作证说:到原告家时,遗嘱已打印好,陈某将遗嘱内容念给张某听后,张某点头表示同意后签名。此外,张某曾于1991年自书遗嘱指定被告张乙为遗产唯一继承人。
一审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属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且时间在后,故判决按照该打印遗嘱分割遗产。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是代书遗嘱,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无效,改判按1991年自书遗嘱分配涉案遗产。
律师分歧: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虽非张某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时张某已年逾九

一,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书面文书经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或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的惯常方式,涉案打印遗嘱经张某签名后,应视为张某的自书遗嘱。张某对该打印遗嘱签字确认的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这表明该打印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可以排除1991年在先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类型,应当考虑继承法相关条文的立法本意,合理解释相关规定,以便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从作为书面文书形成工具来看,电子打印系统与传统书写工具本质上并无二致,但在确定打印遗嘱具体类型时,还须考察遗嘱人是否对书面遗嘱的形成与固定具有控制力或主导力。本案的打印遗嘱在表象上更符合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但因欠缺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且不能通过证据进行弥补,同时基础要件与实质要件也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所以该代书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刑的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而是没有类型化的其他遗嘱,可以类推适用自书遗嘱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明显低于法定刑遗嘱。本案中,1991年的“笔”书遗嘱属于法定刑的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合法;而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非法定刑,两者相比,应当适用法定刑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认定1991年自书遗嘱继续有效;相应地,不再考虑2010年打印遗嘱的在后优先性和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解答: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1.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类型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确认。
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分歧的关键症结就在于,继承法(含司法解释)规定的遗嘱书写工具是“笔”而非电子打印系统,且打印遗嘱存在难辨真伪或何人所书之虞。但是,1985年继承法制定、实施时,“笔”是当时的主流书写工具,打印系统非普通人所奢求;而时至今日,电子打印系统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这已超出当时立法者的预料;而继承法也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因此,法律适用应通过解释方法填补漏洞来回应并适应社会重大变化,以实现公正目的。
首先,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刑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明显与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打印或 “笔”书遗嘱,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2.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有效弥补。
首先,本案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非常明确的是,张某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来打印遗嘱。至于当时张某能否主导该打印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除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原告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当时张某不能自主行动,也仅能以点头回应他人,表明其当时基本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这意味着,张某当时没有能力要求他人按照其意愿制作遗嘱。
其次,作为代书遗嘱,该打印遗嘱没有适格的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关键性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之一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准确地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但是,本案中,因主导该打印遗嘱的制作与完成的人没有署名而不确定,而原告是遗嘱继承人,他们不是继承法规定的适格见证人。而两个署名律师,他们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在原告家没有见证遗嘱人对遗愿的有效表述并重新主导制作书面遗嘱;没有基于张某的特殊情况对当时张某的神志是否清醒以及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进行必要的核实,说明他们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也不是适格的见证人。没有适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
3.现有证据难以证明2010年的打印遗嘱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但本案中,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必要的证明。其
一,虽然张某和两律师对打印遗嘱进行了签名,但遗嘱人仅能点头回应,这表明当时遗嘱人不能口头表达或不能口头清晰表达自己的遗愿,该遗嘱也就不可能是根据遗嘱人自己的表述来制作的。其
二,原告仅照顾张某两年,并没有证据显示其因此而失去经济收入和来源,打印遗嘱中的内容“张甲为照顾张某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就颇显突兀;与被告相比,原告对张某所尽赡养义务较少,遗嘱人放弃原来有利于被告的自书遗嘱而重新设立有利于原告的遗嘱,明显欠缺动机。据此,2010年打印遗嘱不可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2010年的打印遗嘱设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自由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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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是否可以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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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的法律效应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含义是什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知道我们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但是对供养直系亲属,我们还是不够的了解。不过,既然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人群,法律上就对供养直系亲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其实和我们的直系亲属没有很明显的区别,但就是在供养关系上二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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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起诉派生诉讼,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于: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2)提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如董事失职 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被看做一个双重诉讼,即由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诉讼和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讼,要求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诉讼的诉讼合并而成。因此,派生诉讼实际上是一个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尽管可能由于大股东控制其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始终应当以名义原告出席诉讼。 (4)诉讼的形式不同。直接诉讼依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诉讼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5)诉讼继续进行附加条件不同。直接诉讼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一般不附加条件。而在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敲竹杠诉讼”一般都附加“对董事要求”、“对股东要求”、“当时所有权规则”和“费用担保规则”等条件,也即原告股东只有拥有了合符法定要求的股份、提供了适当的费用担保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否则,有可能中止诉讼,等待合符条件的股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 (6)原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同。直接诉讼按照“支付自己的律师”原则,原告的诉讼费用应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派生诉讼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阻碍提起有益诉讼的“搭便车”问题,原告诉讼费用一般按照“共同基金”的原则由公司支付。 (7)对撤诉和进行诉讼和解的要求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进行诉讼和解。在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公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由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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