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也可以有偿设立。设立需要经过登记,通过合同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居住权的成立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模式,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权利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如果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与基于继承、遗赠引起的其他的物权变动一样,不需要办理登记,继承人或遗赠人自动获得该不动产的居住权,但是由于未经登记该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合同、遗嘱两种。所以说遗嘱中可以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可以对遗产中的房屋设立居住权,让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拥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居住权在生活中的应用与影响是什么
(一)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面在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对居住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保护,但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居住权的存在对买受人而言则是一种权利瑕疵。
《民法典》生效后,在购买不动产之前,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属、查封、抵押、租赁等情况,还需要核实不动产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登记有居住权,买受人即使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也会因居住权的存在而无法获的房屋全部使用权。
(二)在老人赡养方面居住权制度的出现能有效解决父母设立遗嘱时常有的一个困惑。
父母立遗嘱时基本是将不动产转让给子女,但同时他们又会担心不动产转让给子女后另一半的居住养老问题。
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可以让父母在遗嘱中直接设立居住权,规定子女有权继承房产,但同时配偶对不动产享有居住权,从而保障配偶在自己过世后继续在不动产内居住养老的权利。
(三)在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解决思路。
婚姻关系中对不动产出资较少的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护自身居住权益。
在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来有效保护经济实力处于弱势的一方。
譬如,丈夫和妻子离婚析产时,房子分给丈夫所有,但丈夫同意经济实力较差的妻子对房产拥有居住权,在离婚后仍然居住在房子内,给妻子一个居住保障,待特定条件达到(如再婚或约定期限届满)再注销她的居住权。
在这种情形下创设的居住权较好的实现了满足居住权人实际生活需要的目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居住权最初来源于古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权利类型,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属于人役权的范围。
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因而往往通过遗嘱、遗赠等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居住权制度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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