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产按份额有居住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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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遗产按份额有居住权吗,居住权在生活中的应用与影响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中遗产按份额有居住权吗

一、民法典中遗产按份额有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也可以有偿设立。设立需要经过登记,通过合同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居住权的成立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模式,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权利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如果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与基于继承、遗赠引起的其他的物权变动一样,不需要办理登记,继承人或遗赠人自动获得该不动产的居住权,但是由于未经登记该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合同、遗嘱两种。所以说遗嘱中可以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可以对遗产中的房屋设立居住权,让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拥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居住权在生活中的应用与影响是什么

(一)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面在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对居住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保护,但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居住权的存在对买受人而言则是一种权利瑕疵。

《民法典》生效后,在购买不动产之前,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属、查封、抵押、租赁等情况,还需要核实不动产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登记有居住权,买受人即使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也会因居住权的存在而无法获的房屋全部使用权

(二)在老人赡养方面居住权制度的出现能有效解决父母设立遗嘱时常有的一个困惑。

父母立遗嘱时基本是将不动产转让给子女,但同时他们又会担心不动产转让给子女后另一半的居住养老问题。

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可以让父母在遗嘱中直接设立居住权,规定子女有权继承房产,但同时配偶对不动产享有居住权,从而保障配偶在自己过世后继续在不动产内居住养老的权利。

(三)在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解决思路。

婚姻关系中对不动产出资较少的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护自身居住权益。

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来有效保护经济实力处于弱势的一方。

譬如,丈夫和妻子离婚析产时,房子分给丈夫所有,但丈夫同意经济实力较差的妻子对房产拥有居住权,在离婚后仍然居住在房子内,给妻子一个居住保障,待特定条件达到(如再婚或约定期限届满)再注销她的居住权。

在这种情形下创设的居住权较好的实现了满足居住权人实际生活需要的目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居住权最初来源于古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权利类型,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属于人役权的范围。

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因而往往通过遗嘱、遗赠等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居住权制度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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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遗嘱中按份额遗嘱怎么写呢?要怎么划分呢?有什么分配额的原则吗?麻烦专家给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遗嘱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编辑本段]遗嘱格式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 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按份额遗嘱怎么写要按照一定原则。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哥哥现在被监视居住,他们想问一下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数额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最后我简单谈一谈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旧刑诉法中,就已经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表述,新刑诉法对这一措施进行了细化。然而,在司法理论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从出生那天起,就饱受诟病,部分专家、学者、包括司法实务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进行过深刻地分析。作为办案人员,我们都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保障和促进侦查工作方面,确实能够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这就像一把“双刃剑”,该措施如果运用不当,同样面临着“被错用”、甚至“被滥用”的风险。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生命力究竟如何,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规范”二字。虽然高检院早就提出了“敢用、慎用、短用”的基本原则,但原则性的要求不能取代严谨的制度规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自身承担着规范司法行为的天然使命。因此,我们建议高检院适时出台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措施的审批、执行、监督、救济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地规范。
一项措施被普遍使用,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等到出了“大事”才去公关、补救,我想,这种“亡羊补牢”的仓促应对远远不及“未雨绸缪”来的规范。
搬迁按户口还是按现有居住人口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搬迁按户口还是按现有居住人口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

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不给安排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直接用钱补偿。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也就是给安置房安置。从上述规定并没有看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补偿与户口有直接关系。换句话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要依据土地房屋的面积来算。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为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也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总体而言,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都与户口没有关系,都是依据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所以,房屋面积越大的,拆迁补偿费用也会越多,不管户口上有多少人。说到这,很多人就疑惑了:“那户口在征收拆迁中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吗那对人数多的家庭不是很不公平吗”针对这样的问题,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户口并不是没有作用。与户口有关系的是房屋的安置问题。这是指通过户口,可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解决居住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所以,该规则也需要结合地方的具体政策进行适用。而对于集体土地,户口的作用体现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与农村户口没有关系。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参考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认定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户口。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大小。因此,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是有紧密联系的。所以,对于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到底是按户口还是按面积算,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还有地方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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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遗产公证费的问题,请问一下未全额付款的房产按全额房价收遗产公证费吗?
[律师回复] 假设某人名下有房产,在其去世后,房产就成了遗产。这笔房屋资产该怎么过户到遗产继承人的名下呢?过户、办理房产证有何流程呢?
举例:小张的奶奶刚刚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小张的爷爷早在10年前就去世了,小张还有一个大伯和一个小姑,那么小张奶奶的这套房产一共有几个人有权继承?
解答:小张的爸爸、大伯、小姑各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
房产继承的顺序分为两种。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2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产继承顺序怎么划分?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房产证的过户流程:
一、继承手续要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来外销的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继承遗产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已经立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则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为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在房地产继承过户中所需的收费情况: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 公证费每份200元, 查册费100元。 每宗继承登记200元。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由于是继承产权的评估,一般会比该物业的正常市价要低,大致低20%-30%。所以,在办理评估时,一定要先声明是办理房产继承方面的评估业务?
现在社会上办理继承产权评估的公司为数不多。因此,一定要先查明所挑选的房屋评估公司有无继承评估的资格。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因为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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