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要求两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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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要求两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吗

一、共同犯罪要求两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犯罪的人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什么条件下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主观上无故意者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犯罪者。

分两种情况: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利用者的主体要件存在瑕疵,没有犯罪主体的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20岁的甲教唆15岁的乙多次实施盗窃,此种情况由于乙对盗窃罪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甲为间接正犯,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主观上无故意的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情况由于被利用者的主观要件存在瑕疵,主观无过错,即无犯罪故意,因此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同一时间,各自实施侵犯同一对象的犯罪。

如二人同时进入商场盗窃,各盗各的,互不影响,互不干涉,主观上缺乏犯意沟通,客观上其行为不能紧密结合,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中的犯罪人超过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又实施其它犯罪的,此种行为又称作共犯者的过度行为或过限行为,对其所单独实施的犯罪,因其他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均存在瑕疵,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换言之,许多已形成共同故意的各犯罪人,由于种种原因,又切断了意思联络,重新分解为各人独立行动的意思或者停止了意思联络的作用,在实施共同犯罪之际或犯罪过程中临时改变决定,由实施这一性质的危害行为转而实施另一性质的危害行为,对于这部分超出共犯者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自然不能成立为共同犯罪,由实施行为人承担超出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盗窃既遂后被失主发现,甲逃跑,乙为抗拒抓捕,对失主当场使用暴力,致失主轻伤,这里乙超出与甲共同盗窃的故意范围,符合转化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对此罪,不在甲的犯意之内,甲不能成为抢劫共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的2个人都是要达到刑事年龄人的年龄,也都是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要奉劝大家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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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算共同犯罪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算共同犯罪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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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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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送达犯法上诉请求的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送达违法,上诉请求的要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在7日内将执法决定送达给受送达人,但是,是否未依照该规定在7日内送达执法决定就一定程序违法?笔者认为,虽然如此规定,但这仅仅是倡导性规定,法律并未对违反要求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规定执法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执法决定,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执法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执法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可供送达人选择,但每种送达方式的适用并不是随意的,各种送达方式均有适用的前提。须特别注意的是,以上送达方式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当前一种送达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后一种送达方式。比如,能使用直接送达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更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另外,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留置送达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解,比如笔者就遇到过这种情形,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决定时,受送达人并不在家,于是执法人员就将执法决定贴在房门上然后采用拍照取证的方式,以视为送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适用的情形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家但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如果家中根本无人,则断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
二、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书、免予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
①委托送达
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
②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③公告送达
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的事项是:
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
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
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
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
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
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在留置送达时,还须记录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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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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