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侵权纠纷诉讼的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如果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亲属可作为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
(1)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
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诉讼的,诉讼的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如果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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