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被依法刑事拘留不一定能出来,具体是否可以出来,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延长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以及被拘留者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依法提出延长拘留期限的请求了。
1、拘留延长一至四日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2、拘留延长三十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拘留的公民,后可能会被释放,有可能会被逮捕,也有可能会被取保候审、或者是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后,需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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