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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房屋抵押有期限的,是主债务履行的期限。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中抵押担保的特征是什么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
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房屋抵押有期限的,是主债务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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