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案金额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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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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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根据涉案金额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根据涉案金额怎么量刑,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根据涉案金额怎么量刑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罪名不同,量刑金额规定不同;

同一罪名中涉案金额不同,量刑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很多种犯罪,涉及到的犯罪金额也不相同。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金额规定就有很大不同。抢劫罪属于恶性犯罪,只要有抢劫行为,不论抢劫数额有多少,都可以定罪。当然,抢劫的数额与次数等,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另,涉案金额对量刑也有很大区别。一般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在同一种犯罪中,涉案数额不同量刑也就不同。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依照刑法规定,根据当地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情况,对一些犯罪涉案金额作出规定。一般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规定的涉案数额,要高于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根据涉案金额怎么量刑的相关内容,对于该问题要注意的是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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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量刑是什么?她的标准又是什么?最近一些这样的问题总是困扰着我,请问量刑指导规则的一些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以上是量刑指导规则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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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收赃,然后觉得不好,然后就退了,请问退赃的量刑原则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对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退赃如何处罚,拒不退赃又该如何处罚,只在《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赃款物的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出现无法可依以及退赃与量刑不平衡的情况,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且也有悖于我国的刑法宗旨,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此浅谈个人看法。   
一、退赃与量刑关系不大   我国lt;lt;刑法gt;gt;并没有规定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不退赃可以加重处罚,仅在《刑法》第383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所以现实中退赃是个突显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仅仅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审判人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退赃这个情节,在判决中,酌定从轻处罚,因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对从轻的幅度不一,在同一法院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在一些犯罪数额小,情节较轻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从轻处罚,能主动退赃,大部分都判处缓刑,而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会退赃,即使有能力退赃的也不退,在犯罪数额大,刑期较长的案件中,退赃和不退赃在量刑幅度上并不明显,被告人及其家属权衡利弊后,都会选择宁愿坐牢也不退赃。如李某盗窃八万元,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即使他全部退赃八万元,他的刑期也不会低于十年,如果他一分钱也不退赔,他的刑期也可能是十年,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退赃的,因为不退赃也不会加重处罚,正因为退赃与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被告缺乏退赃的动力。   
二、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   退赃后不能体现从轻处罚,拒不退赃也不能体现从重处罚,两者的矛盾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完善退赃与量刑的关系。   
(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积极退赃与拒不退赃在量刑上的区别,对积极退赃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退赃的加重处罚,让二者在量刑上有本质的区别,对犯罪分子不仅在法律上制裁,经济上也应该严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也使法官在审判中有法可依,使量刑适当,相互平衡,从而鼓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对于那些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的,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与监狱建立监管机制,对不退赃的不对其减刑,彰显法律的公正。   
(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退赃案件中,从案件的侦查、公诉到起诉,每个环节都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退赃与量刑的关系,清楚法律规定,使其明白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赃款赃物必须退还,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拒不退还的要加重处罚,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促使他们积极退赃,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如在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加大追赃力度,
首先在案前即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及时追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存款采取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不仅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赃款。
其次在案件判决后,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分子,和银行、房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在银行的存款或者买卖房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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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叔叔在浙江打工,想不开偷了别人一部手机,想知道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有人能够解答吗,常见的犯罪指导意见又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最好有政府官方的解答,我想帮帮忙。
[律师回复] 您好,我给您列举下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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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想要通过立遗嘱处置自己的遗产,请问下根据律师指导你如何写遗嘱的吗?
[律师回复] 立遗嘱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且效力最高。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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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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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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