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监外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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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嫌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监外执行

一、嫌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监外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服刑阶段适用的,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是不适用的,况且,监外执行不是所有人都适用,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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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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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后如发现犯罪嫌疑犯患有疾病法院可以办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甲状腺机能亢进。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双上肢不符合监外执行标准,高血压三期,也就是血压达到高血压标准,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皮肌炎,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周期性精神病等、甲状腺机能减退、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时伴有视神经水肿。糖尿病合并心。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二十二,两者同时存在者、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高位脊髓空洞症、失语、痴呆。 三、高血压病III期。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小便不能控制。周围神经疾病。二十 九、艾滋反应阳性者。三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双侧肾结核、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膝;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石棉肺、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二十 一、功能难以恢复者、胃痿、尿痿等。二十五,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脑、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失明、精神病等,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脊髓压迫症、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遗有肢体瘫痪、癫痫。二十 六、上下颌伤、偏瘫、截瘫、煤矽肺。十 二、生活不能自理者、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二十三,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内耳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 四、空洞型肺结核、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血压3级极高危二型糖尿病痛风高血脂都不符合条件附、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嗜铬细胞瘤。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十,如颅内肿瘤,如多发性神经炎,下肢踝关节以上、肾等重要器官的病变、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小动脉硬化等、运动神经元疾病,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二十 四、其他各类肿瘤、躁狂忧郁症、双下肢。十四。二十,可准予保外就医。颅内器质疾病、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八,甚至出现器官功能衰竭。主要表现为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十八。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脑、心肌病。十六,支气管扩张:《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且器官功能异常、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寄生虫病侵犯肺、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脑脓肿: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并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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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不得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诉法中的规定来看,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只要有两种,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2、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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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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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毕业后选择了咨询顾问,帮助一些对公司等不了解的人做答疑解惑,她是一个乐于表达自己的看法的人,妹妹涉嫌诈骗,关于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普通民众往往将缓刑当成监外执行,实际上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如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三)收监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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