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不属于抵押权,后让与担保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相似,其中最典型的是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
二、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有3点不同:
1、在权利移转时间上,后让与担保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
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
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
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而后让与担保由于享有的仅是对担保物的期待权,其所凭借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对担保物主张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具备完善的保护措施,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将该担保物擅自处分于第三人,债权人很可能面临担保物无法实际履行仅能主张债权性质担保的尴尬。
显然,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相比,对债权人的保护效果有根本性的区别,前者更强,也更为直观。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担保和抵押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而后让担保是属于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抵押权,而关于担保和抵押方面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的建议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进行了解,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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