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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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此,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少地方来信,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

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委发文〔81〕9号函复,同意对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起算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

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理由是:

1.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已经说明“拘留”等项强制措施是依附于侦查并包含在侦查之中的。

2.刑诉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里把拘留和羁押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剥夺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

3.现在有些地方对侦查中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是根据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一个批复文件。

这个批复说:

“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执行政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上述解释是在刑诉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诉法公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准。

4.有的地方对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除了有理解上的问题,也存在着办案中人、财、物力不足,遵守法定时限确有困难,而要求把法定时限放宽的因素。

我们认为,实际困难是存在的,但执法一定要严肃,对有的案件确实不能如期结案的,可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办理,以保证办案质量。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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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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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依据法律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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