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得到清偿,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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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得到清偿,破产别除权的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得到清偿,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一、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得到清偿

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

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

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

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

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

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

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得到清偿”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别除权具体的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其债权设定担保物,在破产中就债务人公司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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