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情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落实,共同饮酒者情谊侵权的认定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一是适用一般过错符合通常规定。
在共同饮酒导致醉酒人处于人身危险时,不能因施惠者所为属于情谊行为就改变归责原则或当然减轻其法律责任,除非有更充分的其他理由。
二是类推比较上难以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
鉴于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立法和理论通说均主张帮工行为或见义勇为给受惠者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共同饮酒并无鼓励社会良好风尚的性质而不能径行类推。
三是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共同饮酒情谊侵权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归责遵循一般过错原则为宜。
四是形成法律对社交行为的适度午预。
适用一般过错原则不会造成法律对情谊行为等社交领域的过度干预。
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倡导同饮者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督促同饮者对醉酒者施以足够的照顾与关爱,有利于营造社会良好酒风。
第一种情形是一方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同饮者仍力劝饮酒,其主观过错比较明显。
第二种情况是在一方已经醉倒的情况下,同饮者没有尽到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认定为共饮者存在过错。
第三种情形则是明知饮酒者意识模糊仍放任其酒后驾车,也构成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判断过错责任时,应合理区分共饮者的不同身份和过错程度。
在身份上,应区分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共饮者之间的亲疏关系,相互陌生的共饮者较之相互熟悉的共饮者注意义务相对较轻。
在过错程度上,应区别对待,如劝酒者与劝阻者、制止者与放任者等应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共同饮酒情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认定类似,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一种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共同饮酒情谊侵权责任应当视具体案情做出责任比例划分判定,承担共饮人次要责任的份额一般在50%以内,原则上限制在20%以内,具体尚需由法院结合具体个案作出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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