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于寻衅滋事罪不一定是需要受害者进行受伤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只要是扰乱的社会公共安全和随意骚扰、挑衅他人都会使寻衅滋事罪成立,但是一旦造成他人伤害的话,将会构成加重情节,在进行量刑时进行加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寻衅滋事的案件处理中,如果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行为人,没有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的,此时是不会被判刑的,轻微寻衅滋事的行为时,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应该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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