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
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于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但对于贩卖武器的行为,还需要依据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销售武器等特殊的物品的,此时都是需要销售的经营者、进单位获得我国的行政机关销售武器的许可的,然后在将武器售卖到境外的时候,也是需要接受海关的检查,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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