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
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
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有权利决定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法院是有权利决定或者是批准逮捕的,在公安立案侦查之后,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然后会由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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