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
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
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
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妨碍侦查、逃避起诉的情况,交纳的保证金是要全数退还的。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相关的取保候审的情况,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缴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