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侦查,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71条,分别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至于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指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一般认为: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
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逮捕之后,除非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况,否则应该告知逮捕的原因,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拘留之后,除非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况,否则应当告知拘留的原因,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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