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诉讼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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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国家赔偿诉讼程序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国家赔偿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时常会涉及到关于赔偿的问题,而且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之下,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需要做出赔偿的项目,而对于那些需要提出国家赔偿诉讼,一般情况下来说应该递交自己的申请书,在申请书里,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的轻重程度,提出多项赔偿请求。

申请书中应该写清楚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以及其工作的场所和居住地点,以及所参与的组织的名称或者是住所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2.写清楚提出申请的要求,并且给出具体的事实依据。

3.写清楚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如果申请人有书写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笔。

提出申请之后,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从收到这个申请的当天开始两个月内,决定其是否做出相应的赔偿,而且应该主动且充分听取提出赔偿者的意见,并且针对其要做出的赔偿方式和数额,以及具体需要赔偿的项目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的话,应该要制作出完善的纸质版赔偿决定书,并且从做出决定的那一天起,十天以内送达到申请人的手中。

如果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决定不给出赔偿的话,那么也应该在从做出决定的当天起的十天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请求人,并且向请求人说出决定不给予赔偿的理由。

但是如果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那么申请赔偿的人可以从期限满的那一天开始,在三十天以内向应做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别的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如果请求人对机关所做出的赔偿的方式或者是数额等方面有意见的话,可以从相应机关在做出赔偿的那一天开始的三十天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别的机关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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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诉讼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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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没有小额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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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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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中国法律有小额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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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诉讼程序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时常会涉及到关于赔偿的问题,而且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之下,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需要做出赔偿的项目,而对于那些需要提出国家赔偿的诉讼,一般情况下来说应该递交自己的申请书,在申请书里,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的轻重程度,提出多项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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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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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4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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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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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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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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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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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是什么,离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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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再审之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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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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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申诉程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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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哪些? (一)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立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被害人是个人的,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已经记录在案,刑事案件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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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2、传唤与答辩方式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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