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故意伤害行为概念的外延大于殴打他人行为概念的外延。
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拳打脚踢、扇耳光等;
而故意伤害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使用器械对人体进行伤害,如使用石头、棍棒、刀斧等器械伤人,驱使动物伤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液体伤人、电击伤人等。
2、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殴打他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伤,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两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殴打他人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的暂时疼痛,并不一定造成人体伤害后果。
而故意伤害主观上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要目的,行为的后果是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
4、两者在主观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
在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但殴打他人一般是在各类纠纷中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对他人进行殴打;
故意伤害一般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有预谋、有准备,如选择作案时机、准备作案工具等。
这点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也有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临时起意的。
5、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殴打他人行为主观上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体暂时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体的实际损害,意在“打一顿出气”;
而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则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可能性较大,意在“使他人身体受伤”。
综合上面所说的,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属于严重的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两者在处罚上,还有主观目的上,主观表现上等相关的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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