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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将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对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一般来说,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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