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金钱赔偿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
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
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制裁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为违法时,即应返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的财物和摊派的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
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
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
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返还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原物是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例如是一台电视机,但该物已经被损坏,经受害人同意,可赔偿其另外一台价值相当的电视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则只能给予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
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时,则不如用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以金钱赔偿。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
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牵扯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
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式。
一般来说,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事实上,国家赔偿方式跟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都大同小异,因为在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当中,所谓的赔偿方式不单纯的是给我们支付金钱上的赔偿,对个人声誉造成的影响,这些都得有侵权方想办法予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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