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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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合同的联系是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国内经营业务中认可独立担保,故独立担保不能独立与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处理。

只要债权人无过错的,或者担保人有过错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或者严重违法而无效的,一般不能轻易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如银行出具独立保函,相当于连带责任担保,属于明知金融机构不应对外提供担保而作担保的,具有明显的过错,在实体处理上,一般会判定银行对担保金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

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

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但对此,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话,则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一般做合同签订以后,如果确定是不成立的话,那么随机而来的附合同都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失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法律上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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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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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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