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低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这种联系的涵义,具有两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只能高于集体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无法律效力。
其次,集体合同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不足的作用。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相关部分的内容,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得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则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由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是标准性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执行,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则无法律效力,要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的效力,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足够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利用集体合同来进行补充的,其目的性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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