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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持有一张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但该票据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他人所有。
后委托人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办理该案件,经研究,我们决定起诉其前手天津渤海公司,主张货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庭审中,对方主张该票据背书给我们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货款已经完成支付。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向我们给付该20万元承兑汇票并不等同于支付20万元货款,认定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给付的票据是合法有效,二是票据的权利得实现。
在本案中,被告给付我们的票据不是合法有效的,从根本上讲被告取得该票据时也是不享有该票据权利的,正是基于此,该承兑汇票权利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归他人所有。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被告从根本上讲也是无权使用这20万元汇票,进而导致在买卖交易中我们提供了货物,却未能得到被告应付的20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我们诉请,判决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20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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