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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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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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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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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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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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怎样应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br/>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br/>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br/>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br/>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br/>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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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有什么表现
9.4w浏览2023-09-16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该怎么应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br/>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br/>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br/>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br/>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br/>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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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表现
10w+浏览2023-09-18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能怎么应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br/>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br/>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br/>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br/>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br/>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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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应该怎么样应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怎么应对<br/>一、企业破产对企业债务的影响<br/>对于法律的适用对象,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br/>企业破产法<br/>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不能尽责的管理人,法律也规定了其法律责任。<br/>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br/>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在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br/>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r/>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br/>三是普通破产债权。<br/>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禁止。<br/>二、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如何应对<br/>“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br/>企业破产法<br/>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br/>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br/>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br/>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br/>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br/>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br/>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r/>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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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企业就是想逃债申报债权不是助纣为虐吗?
[律师回复] <br/>一、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br/>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提供以下材料:<br/>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r/>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br/>3、授权委托书;<br/>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br/>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br/>6、债权申报书。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br/>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br/>(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br/>(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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