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债权债务怎样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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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通常公司债权债务怎样管理?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通常公司债权债务怎样管理?

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方法:

1、加强公司债务管理时,进行公司债务的横向管理。

公司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公司内部之间可根据公司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公司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公司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

2、加强公司债务管理时,进行公司债务的纵向管理,公司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公司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

根据公司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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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公司债权债务怎样管理?
1、加强公司债务管理时,进行公司债务的横向管理。公司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公司内部之间可根据公司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公司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公司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2、加强公司债务管理时,进行公司债务的纵向管理,公司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公司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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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破产,工程就剩收尾阶段了,也过了交房期3个月了,现在工程每天就2-3个人上班,破产后又来个资产管理人,这资产管理人时常通知我们去签债权,请问能不能签
[律师回复] 您好,这是可以的。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财产。法律之所以赋予管理人以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是由于设置破产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不当处理财务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行使破产撤销权理应是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职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还包括向法院提起破产抵销权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规定,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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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债务人欠债怎么追回
别人欠债不还的,一般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还款事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最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以下是关于欠债怎么追回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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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小学任财务总管,学校是一家企业老总投资的,债权债务比较复杂,该如何加强学校债权债务管理?
[律师回复]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以上就是对“学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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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债权人在每个月正常到债务人单位去领债款的情况下...因没愿意与(债务人)调解,突然自去年8月14日起被中断领取债款,执行法官凭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同意这样?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自然之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的资格有意见认为,由于自然之债不具有请求力和执行力,而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就会产生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的结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要承受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即只享有起诉权而不享有胜诉权,如果允许自然之债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将大打折扣,这明显违背这一制度的初衷。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在破产法上所享有的破产申请人地位,以其实体债权的“合法”性为基础,体现为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时,没有义务查明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抗辩应当由债务人提出,所以,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推定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逾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成立,又无其他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形存在时,法院可以驳回破产申请。如果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法院不应依职权援引时效而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即使其后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起见,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仍可以继续进行。由于上述原因,考虑到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成为适格的破产申请权推荐律师:黄继保北京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私人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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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何认定个人债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通常如何认定个人债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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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债务管理与借款管理的区别,债务管理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一、企业债务管理与借款管理的区别
(一)债务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债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来筹集经营所需资金并对其运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借款管理仅指向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运营管理。
(二)经营中,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债务,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进行借款经营。有些行业受生产领域、销售范围、市场环境、金融政策、理财目标等的影响,企业依赖自有资金运营完全能达到经营目的,实现战略目标,这类企业的债务主要体现在商业信用上。因此债务内容丰富,对债务进行管理不是借款管理所能取代的。
二、 债务管理有哪些类型
(一)债务管理按债务偿还期限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管理。
流动负债管理,是指企业对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动用流动资产或举借新的流动负债来偿付的债务运营及管理。
长期负债管理,是指企业对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偿付的债务运营和管理。
(二)按债务形成分为借款性债务、往来性债务和自发性债务管理。
借款性债务管理,是指对企业在向银行和社会筹资过程中有意识地主动增加的债务进行管理,如对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的管理。
往来性债务管理是指对在外部交易中形成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债务的管理。自发性债务管理,是指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动形成和增加的债务进行管理,如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 付利润等的管理。
(三)按债务是否肯定分为实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
实有债务管理是指对事实上已经发生,企业必定要承担偿 还义务的各项债务进行管理,如银行借款的管理。
或有债务管理是指对尚未确定的未来事项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管理,如应收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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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管理债权债务
[律师回复] 1、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2、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3、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
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门找债务人友好协商催促对方履行债务。但对方以种种理由就是不付款,眼看将要过两年诉讼时效,此时,应书面(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去函明确催告对方履行债务,当然可以同时通过电话给对方解释系“例行公事” 而已。这样一来,债权的诉讼时效就会因催告而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切实保障债权在法律上胜诉的权利。
4、到期债权应及时诉讼解决
对于已不打算继续合作或者已没有继续合同基础的业务往来单位,如发生到期债权久催而对方总是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及时聘请律师,通过诉讼解决。否则,一旦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已做好了充分的逃避债务履行的准备后,届时,合同将变成了一纸空文。
为了公司的长久利益考虑,公司领导层应当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造册工作,因为一个没有债权债务的公司是很难在经济市场上生存的。在发现有到期债权时应及时催告,若有到期债务也应及时履行。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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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怎样认定个人债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通常怎样认定个人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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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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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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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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