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我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大多都体现在由国家直接管控的国有企业当中,对于确切的市场价值和国有资产的严格的监管主要是来自于资产评估的这种方式的。
这可以为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提供比较准确的科学数据,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些比较有实际意义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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