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误工费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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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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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误工费怎么计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误工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法院是一次性结案吗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一般是一次性结案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结果为同等责任,当事人自愿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的约定,如果在协议达成一年内没有上诉或申请撤销协议,即代表当事人已不可行使撤销权。

什么是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赔偿标准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

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中,为防止在处理结束后因事故造成的伤害还需要进行的治疗,相关的费用没有提出,要注意是否是最终处理结果或一次性结案再无异议等字眼,对于人身损害的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过了时限,造成的损失只有自己承担,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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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2)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b、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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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着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着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着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着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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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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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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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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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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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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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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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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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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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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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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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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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着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着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着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着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着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报
当事人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执法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举报,还可以向人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此外,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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