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立,钱还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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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诈骗罪成立,钱还要还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诈骗罪成立,钱还要还吗?

诈骗罪成立,钱还要还吗?

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

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

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还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没有判令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内容。

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简单说,如果判决都已经下了,不还款也没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减不了刑而已,绝对不会在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如果判决还没下,不还款会使法官量刑偏重,多个一年两年都有可能(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

三、告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

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

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告别人诈骗罪的话需要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还有被害人的陈述。

诈骗罪判刑了之后还是要还清诈骗别人的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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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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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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