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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回避的条件是那些?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
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
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
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对于指定辩护需要在符合刑事案件当中的审判阶段,然后法院会指定辩护人的相应律师,而对于辩护的时候需要对某些条件情况的人员进行回避,一旦与该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员,都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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