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中止的辩护词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二十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的相关事实: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详见被告人第一次至第五次的讯问笔录)“问:
你把砍死了吗?
为什么?
答:
没有。
因为当时我儿子看见我砍,就一把把我抱住了,当时我脑子就清醒了,我知道这么做犯了大错误。
于是我就停手了,就跑了。
”我们可以知晓如下事实:
即被告人是在酒后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意识出于模糊的状态下临时起意持刀行凶,在举刀行凶过程中,虽然遭遇其子的出现,我们也不否认的出现使得事情出现了转机,被告人望着孩子幼稚的脸庞,念及苦命的孩子从此失去了生身母亲,那一刻麻醉的神经被惊醒,于是主动放弃了罪恶的念头。
但是我们必须的看到的出现、阻拦客观上尚不具备完全足以制止被告人将行为实施终了的能力。
被告人长期从事体力活动身强力壮在酒精的刺激下行为接近疯狂是完全有能力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
之所以本案避免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有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
希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犯的案件审理中,律师会尽可能的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而在故意杀人的情形当中,受到行为人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杀人行为没有实施成功的,那么在辩护的时候就会围绕这一点进行。
法官会酌情考虑是否接受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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