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公民、法人。
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取得原告法律地位有三个条件。
1、是因罪犯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损害的人;
3、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具体分析
1、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了损害的,不仅包括了刑事伤害,还涉及到其他的民事权益。
暴力案件发生地的财产损害受害人等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三个条件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被害人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以前死亡的,允许其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2、受害人死亡但有继承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受害人的继承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有向其支付过相关费用的个人或者是其单位,可以向受害人的所有继承人追偿。
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支付费用的人或者单位才有权直接向刑事被告追偿,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3、如果被害人死亡,每个近亲属都有权对所有损失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普遍认为每个近亲属有权单独所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但人民法院仅在受害人近亲属就所有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应该找到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通知每个成人的受害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来监护。
原因是: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解释》有规定,并不限制受害人所有的名义近亲属必须提交的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权利,不是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当事人原则。
行动的权利属于人民。
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所有受害者的近亲都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迫所有受害人以其近亲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切实际和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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