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双方签字且在民政局备案即可生效。
有错别字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
女儿归男方抚养;
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离婚协议是属于双方在进行离婚时应该仔细考量和定义的内容,最好是交由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起草双方一致通过之后再进行签字,产生法律效力,最后到民政局进行相应的登记。
这样就不会出现有错别字的现象,并且在进行签字之前,双方因仔细进行检查是否有错误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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