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
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
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在离婚的情况下,要是男方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的话则需要看是否满足了规定,若满足,那么法院才会支持男方的请求,否则也就无法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贵重物品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返还彩礼的,在法律的适用上是需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如果是当事人之间的情形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的时候,在返还彩礼时,也是需要注意返还的数额以及具体比例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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